可以申請地理標志的主體有哪些?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中規定,地理標志申請主體,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制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認定的協會和企業。2007年12月農業部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此辦法中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農產品地理標志是集體公權的體現,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
可以向哪些部門申請地理標志?
目前,我國可以進行產品地理標志申請的部門主要有三個: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
1995年3月1日,我國工商總局開始受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和集體商標注冊申請。2001年12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申請進行了詳細規定。結合新《商標法》,隨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該條例第6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予以保護。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新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也對地理標志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條件、申請部門、使用管理做出了詳盡的規定。2007年2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地理標志產品標志,同時發布《地理標志產品標志管理辦法》。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地理標志共有903個。
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原產抵御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重要的規章。同年12月7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2001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同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質檢總局頒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改稱為地理標志產品。并公布了地理標志產品標志。
如何獲得地理標志的使用權?
2002年9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宿遷地理標志商標目錄
更新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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