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土資源部備案 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按核收-備案-存檔程序進行。
1)核收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關于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范圍之內。 在備案范圍內的探礦權出讓評估報告須是: 由探礦權出讓機關委托評估( 有效證明文件是出讓機關的評估委托書或雙方的評估委托合同書); 評估對象是公告過的國家出資勘查并形成的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公告)。 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地勘費、資源補償費、專項基金)出資。(有效證明文件是勘查項目任務書。對于1998年240號令發布后新登記的探礦權,無論出讓時是否收取了探礦權價款,均要看這次登記后勘查資金的性質決定是否在備案范圍內,而不追溯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資性質。對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獲得并延續至今的探礦權,則看整個勘查史中勘查資金的性質。) (2)核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 (3)核查評估報告的格式、附件是否、規范。評估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 在上述核查中沒發現問題,進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申請人,并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將問題解決后重新申請備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進入下一程序。
2)備案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查通過的評估報告隨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呈送處長,處長復核后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準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收證明》。不準予備案的,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評估報告和有關文件。
3)存檔 對準予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部門部備案之外其他探礦權評估。
現場調查階段
1.現場清點設備,查閱主要機器設備的建造合同、設備明細表、結算協議、交接協議、廠修記錄等技術資料和文件,并通過向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詳細了解設備的現狀和對重要設備進行必要的詳細勘察,掌握設備目前的技術狀況。
2.根據現場勘察結果進一步修正企業提供的評估申報明細表,然后由企業蓋章,作為評估的依據。
3.對評估范圍內的設備的產權進行核查,如:抽查機器設備的建造合同、發票、所有權登記證書等。
礦山機械設備資產評估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機械設備的市場價值,對于礦山企業來說,評估結果可以用于資產抵押、資產轉讓、資產重組等方面的決策,也可以作為企業財務報表中的重要信息。同時,評估結果還可以為企業的投資決策、融資決策以及保險理賠等提供參考依據。
廣東采石場工程機械設備評估,采礦設備評估
更新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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