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與商標標志商品的質量不同
商標是先申請批準注冊,再積累商品聲譽形成無形資產,而地理標志卻是行多年歷史積累,再申請核準登記,追認為知識產權。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保護方式不同
現行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更多地是從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出發,所以其保護方式是“禁”,即更多地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經濟法加以規范,而商標的保護則是落實在私法方面,其保護方式是“行禁并行”,即以商標法為核心加以保護,同時輔以競爭法、產品質量等經濟法加以保護。
普通商標注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事實上,也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應當能夠代表整個地理標志產業的利益。如產業協會或社會團體等類似的主體。
普通商標標識的商品沒有產地范圍限制。而地理標志標識的商品則只能產自于特定的自然區域。在地理標志的申請、審查過程中,要求明確劃定地理標志的產地范圍。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特征
商標通常由一個顯著的文字、圖形、數字及其組合的標志組成,該標志由持有者或其他得到授權的公司或個人使用。由于商標是與特定的公司或個人而不是特定的地方相關聯的,因此,可以被或授權給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任何公司使用。
相反,用于表示地理標志的標志通常對應的是商品原產地的名稱,或是該商品在該原產地為人所知的名稱或標志。
一項地理標志可供原產地整個地區所有依照特定標準生產該商品的實體或個人使用。然而,由于其與原產地的聯系,一項地理標志不能被或授權給該地區之外的實體或個人,或是不屬于獲得授權的生產者團體的人使用。
原產地名稱
了解了這兩者的區別,但有些人可能會說還有原產地名稱。
其實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別的地理標志,《巴黎公約》曾使用了該術語,而《里斯本協定》則對其做出了定義。
地標產品蒲江獼猴桃
《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
這一定義表明,原產地名稱由該產品原產地的名稱組成。
地標產品蒲江丑柑
所以,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有更強的聯系,受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產品,其品質或特性完全或主要來自其地理來源。這通常是指其原料應取自原產地,并在當地進行產品加工。
但就地理標志而言,無論是產品的某一種品質還是其他一種特性,或者是產品的聲譽,只要其中一項標準可歸因于地理來源就可以了。地理標志產品的原材料生產和產品的開發或加工,不必完全在規定的地理區域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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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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