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3年出臺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與普通商標的區(qū)別如下:
1.內涵不同:普通商標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理念進行起名和設計,而地理標志商標是某個地域的特色產品,代表著當地特色產品的特殊自然環(huán)境、生態(tài)建設、文化傳統(tǒng)和生產方式,具有極其豐富的內涵。
2.主體不同:普通商標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是能夠代理整個地理標志產業(yè)利益的組織,如產業(yè)協會或類似主體,自然人或企業(yè)不可以申請。
3.構成條件不同:
普通商標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有識別性即可;
地理標志商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地理標志的標識具有識別性,并具有較高的度;
(2)地理標志標識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質量特色;
(3)地理標志標識的產品具有明確的產地范圍;
(4)地理標志標識的產品的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關系。
4.標識構成不同:普通商標不能使用通用名稱,地理標志商標可以在商品通用名稱的標識上使用通用名稱。
5.產品范圍不同:普通商標沒有產地范圍限制,地理標志商標只能產自特定的自然區(qū)域。
北京天助圓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足于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積極參與地理標志的各項研究與服務,大力鼓勵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為各級地理標志產品主管單位提供成熟的管理方案,為企業(yè)與大眾提供的信息共享服務,是我國倡導“加強地理標志保護,促進產業(yè)快速發(fā)展”的機構。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但可以無限次續(xù)展。
地理標志生存會長時間地發(fā)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與普通商標標識的商品及制造商品的企業(yè)有著更長的壽命。
普通注冊商標作為一項私權,不僅僅可以許可其他人使用,而且其轉讓也不受限制。
地理標志的特殊性決定了地理標志不得許可劃定的產地范圍之外的主體使用,更不能將地理標志轉讓給地理標志產業(yè)之外主體。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特征
商標通常由一個顯著的文字、圖形、數字及其組合的標志組成,該標志由持有者或其他得到授權的公司或個人使用。由于商標是與特定的公司或個人而不是特定的地方相關聯的,因此,可以被或授權給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任何公司使用。
相反,用于表示地理標志的標志通常對應的是商品原產地的名稱,或是該商品在該原產地為人所知的名稱或標志。
一項地理標志可供原產地整個地區(qū)所有依照特定標準生產該商品的實體或個人使用。然而,由于其與原產地的聯系,一項地理標志不能被或授權給該地區(qū)之外的實體或個人,或是不屬于獲得授權的生產者團體的人使用。
原產地名稱
了解了這兩者的區(qū)別,但有些人可能會說還有原產地名稱。
其實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別的地理標志,《巴黎公約》曾使用了該術語,而《里斯本協定》則對其做出了定義。
地標產品蒲江獼猴桃
《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一個國家、地區(qū)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地理環(huán)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
這一定義表明,原產地名稱由該產品原產地的名稱組成。
地標產品蒲江丑柑
所以,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有更強的聯系,受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產品,其品質或特性完全或主要來自其地理來源。這通常是指其原料應取自原產地,并在當地進行產品加工。
但就地理標志而言,無論是產品的某一種品質還是其他一種特性,或者是產品的聲譽,只要其中一項標準可歸因于地理來源就可以了。地理標志產品的原材料生產和產品的開發(fā)或加工,不必完全在規(guī)定的地理區(qū)域內進行。
襄樊地理標志商標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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