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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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社會,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有人會遇見債權轉讓抵押權的事情。很多人只是聽過而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讓呢?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抵押權其性質是從權利,從權利是指附隨于主權利的權利。
例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如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因此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針對主債權而設立的抵押權應當繼續存在,抵押權應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于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所以只能與主債權一并轉讓。
Tips
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依法享有抵押權,我國的擔保法及物權法均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如果能在受讓債權后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則更容易實現抵押權。
但如果沒有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想要行使抵押權只能通過訴訟的方法先確認其享有抵押權,再申請強制執行。其間程序復雜、歷程漫長,顯然不利于債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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