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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有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托單位簽訂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少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時,往往無法分清責任。因此在選擇代賬公司的時候,企業就要更加謹慎。
個別 “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要注意的事項。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業務范圍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并、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代理記賬機構會提供整理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冊、編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五項基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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