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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公司稅務審計,稅務審計報告,稅務審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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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什么時候需要做稅務審計?
1.當企業需要做行業資格年審時,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2.當企業發生重大經濟行為時,像改制審計、重組并購審計、破產、清算審計、其他專項審計。
3.當行業資格需要審核時,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核、資質升級的企業需要做審計報告。
4.需要做報表審計送給投資者、債權人、時。
5.企業內部合并、匯總時,包括集團母性子公司、總分公司需要做審計報告。
注冊師在進行檢查時會調整企業的會計處理不當,一般可以準確地貫徹全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出具報告的企業經檢查,是由于注冊稅務代理的原因,被處以罰款,并處以滯納金的,由企業承擔稅額,但罰款和逾期罰款費用由稅務代理機構承擔,或者企業付款后應向稅務代理機構要求賠償。
一般情況下,稅局查到企業有出稅審報告,通常不會做進一步檢查。所以及時出具稅審報告,可減少企業被檢查的概率。
什么是稅務審計?
稅務審計亦稱"稅收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和納稅人應繳稅款依法進行的審核、稽查。是根據審計的不同目的需求,依據稅務法律、法例、法規,以及相關的準則、規范、慣例,結合商業的常規、操作程序,對經濟活動的業務軌跡、依據、文件、資料和信息進行審核、分析和判斷,必要時的實物查證,從而形成的審計意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果的鑒證報告,提供予相關方面作為稅務鑒定的依據和參考。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稅收在國民經濟中不可忽視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與之相適應的稅制在不斷完善,稅收法規在不斷增加。這種客觀形勢,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政策通、業務精的稅務干伍。
稅務審計不僅能夠對監督部門不便監督和不易監督的問題進行監督,而且還能夠對監督部門進行再監督,從而促進和推動監督部門的職能強化和改善。由于審計機關本身的業務要求,在它執行監督職能時,對其監督對象的經濟活動,能夠作出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能夠不偏不倚地確定或解除當事人的責任。
年度稅務審計是對客戶一個以上納稅年度內的納稅情況進行全面復核,揭示出其中的納稅風險并提供補救措施;
并購稅務盡職調查是根據委托對并購目標企業以往的納稅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并出具立、客觀的納稅風險評估報告,為客戶進行并購決策提供分析依據,降低并購行為的風險;
清算稅務審計是對清算企業以往的納稅狀況進行全面復核,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補救方案;
其他專項稅務審計及涉外稅務審計:根據客戶其他的特定需要進行復核與審計,以避免納稅風險。
財稅工作是企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財稅安全對于企業實現有序經營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而,很多企業都會按時進行,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正式報告。
一般而言,稅務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的納稅行為和納稅事項進行評估,并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那么,在現實生活中,稅務審計報告的使用者則多為國家和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相應的信息使用者。
企業上半年接通常受的審計,具體可分為兩類:工商審計和稅務審計。當然,企業在其他的時間段隨時有可能接受其他類型的審計,這些專項審計對于具體某家公司來說,發生的頻率并不高,不在本文的討論范疇之內。由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企業在6月30日之前進行年度報告公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在每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因此上述兩項審計通常發生在上半年。
在現實中,這兩項業務通常都由事務所承攬,而且兩項業務的承做時間也比較接近,很多時候容易被混為一談。其實,前者屬于“鑒證服務”;后者本質上屬于“咨詢服務”,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于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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