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務派遣機構
服務項目 |
勞務派遣,人才租賃,廣州勞務派遣,廣州人才租賃 |
面向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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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注冊資金 |
500萬元以上 |
注冊公司 |
公司變更 |
勞務派遣也叫人才租賃或人才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勞務派遣公司為派遣員工提供代簽勞動合同、代發薪酬、代買社保等服務,即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人的用工單位只需要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卻不需要管理這些人員的勞動人事問題,用人但不需管人,是其顯著的特點,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涉及三個法律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協議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指揮管理關系。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權利義務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這種勞動合同與傳統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派遣勞動合同中雇傭與使用是相分離的,但從本質上說,派遣勞動合同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的范疇,勞務派遣單位也就應當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全部義務,其主要義務為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保護照顧、辦理社會保險等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依據派遣協議成立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由雙方在合同中自行協商確定。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中如何分配其權利義務,該約定只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效,而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勞動者仍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分別形成的法律關系主張權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中約定“工傷事故用工單位概不負責”,該約定對勞動者亦不生效,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盡管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是向用工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享有對勞動者的指揮監督權,雙方實際上存在著隸屬關系與人身關系的結合,故而為了保護勞動者,將用工單位依據私法上的利他契約而負有的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附隨義務通過勞動法而上升為其對勞動者負有的特殊保護照顧義務。這種保護照顧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應當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低于工資標準及與其他正式職工同工同酬;應當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一般人格權不受侵害等。
如何在既不違反國家編制政策的前提下,限度地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是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問題。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認為,在一個組織內部,其人力資本具有異質性的特點,即不同的人力資本在價值性和特殊性這兩個特征上的表現存在著高低差異。因此,以這兩個維度為依據將該組織內部的人力資源分為核心人才、特人才、通用型人才和輔助型人才四類,并對不同類型的人力資源采用不同的雇傭模式、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在上述四種不同類型的人力資源中,只有核心人才是組織的重心,是形成組織核心能力的關鍵要素,因此,在管理實踐中,一般組織都給予核心人才以特殊的關照,在雇傭方式上一般也簽訂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合同。在西歐、美國、日本等國,在用人制度上基本上采取的都是長期職工、派遣員工、短期雇工相結合的方式。從政策環境看,即改變現有單一的固定用人方式,實行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用人辦法。國家在具體政策導向上也鼓勵、支持在社會范圍內推行彈性、靈活的就業制度,充分實現人才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因此,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解決了通用型、輔助型人員的供給問題以后,就可以集中財力、物力提高核心人才待遇,從而不斷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增強組織核心競爭力。
勞務派遣單位: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聯系人:莊先生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140號華港商務大廈東塔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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