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司注冊,出具匯算清繳報告
服務項目 |
廣州公司注冊,公司代理做賬,匯算清繳,財稅公司 |
面向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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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題材 |
教材教輔考試類 |
頁數 |
50頁 |
廣州公司需要出具匯算清繳報告,這個東西,每年都需要出。可是很多公司都不知道。甚至不明白匯算清繳報告是怎么一回事。下面給大家科普一下知識。
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制度應改為備案。
理由:一是稅務人員不是財產損失認定的人員,往往出現錯批現象;二是審計署查稅務局,財產損失審批是檢查范圍,每年都有問題暴露,責任追究嚴歷,執法風險太大。
二;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差異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問題
目前有一種說法,不管企業會計上如何計提或不計提折舊,在所得稅匯算申報時都可以按稅法規定低折舊年限在稅前扣除折舊額。基層稅務機關對此大多不予認可。
觀點:征稅以企業會計帳薄憑證為依據。沒有入帳怎能列支扣除。廣州公司注冊
一些省市(如大連國稅、青島地稅、福州國稅)自行制定的匯算文件明確了折舊扣除以企業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孰短的原則確定,大多數省市也是這樣解釋的。今年會有更多的省市對此問題進一步明確。
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后續管理應從嚴
觀點:全國高新技術企業目前有2.7萬家,有泛濫之勢,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認定環節和后續管理環節還有不完善的地方,審計部門對高新企業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頗有微辭,認為有50%不合格。社會上批評聲音很多。不從嚴恐出問題。
職場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注32個問題
四;總分機構管理問題。
觀點:總機構及其主管稅務機關處于強勢地位,為此總局開發了總分機構平臺軟件,目的是為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有效地實施管理提供支持。今后各地可能會出臺一些加強總分機構管理的政策,如總機構不給分支機構提供所得稅分配表,可按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規定,一律視為立納稅人就地繳納所得稅等等。
五;電力企業無償接收地方電力資產以及新開發的小區電力配套設施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觀點:電力企業不入帳,可以不進行處理。如入帳,視同捐贈處理。
六;如何對高收入企業員工工資的“合理性”進行認定?
一種意見是高收入企業,有主管部門或國資委對工資的要求,稅務不必對合理性進行再規范。
另一意見是職工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不應超過社平工資三倍。
天行健支持種意見。
七;建筑業納稅人是否一定要適用國稅發〔2008〕28號)以及配套的相關文件如國稅函(2009)221號問題。
觀點:建筑行業有流動性特點,企業所得稅不應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應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進行規范,減少爭議。
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哪個稅務機關出具的問題。
觀點:由地稅(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由國稅管轄的稅種,由國稅開具。
九;建筑企業所得稅大多實行核定征收,如有分包業務如何征稅問題。
觀點:建筑業實行核定征收,應以營業稅收入確定原則征收企業所得稅。憑總分包合同扣除分包營業額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征收企業所得稅。廣州公司注冊
十、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處理問題
觀點: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收入或非主營業務經營活動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稅費后,其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相關成本無法查實或核實的,按非主營業務經營活動收入乘以應稅所得率后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一些企業中的高值易耗品(如鋼鐵行業的軋輥)是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還是作為低值易耗品攤銷?
本人支持高值易耗品按低值易耗品攤銷。
十二;享受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期末持有國債而得到的利息收入的納稅人,還是從發行國債到兌付期間所有持有過該國債的納稅人?(是全額由一個納稅人享受還是分段同若干納稅人分享)
一些省建議:國債利息免稅按持有時間分段計算免稅額。
觀點:應由后持有者享受稅收優惠。
十三;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如何確認“資產總額”的時點,是貸款發放年度的當年,還是貸款發放年度的上一年?是年初年末的平均數,還是年初數或年末數?
支持:按上年末數(上年資產負債表數)。
十四;房地產企業是否可以進行核定征收?
觀點:可以進行事后核定。
十五;視同銷售產品價格確認公式問題
意見一算法是:視同收入=開發成本*(1+15%)
意見二算法是:視同收入=開發成本*(1+15%)/(1-5%)
本人支持意見二。所得稅與營業稅視同收入算法一致便于操作。
職場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注32個問題
十六;煙草企業的非煙草產品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問題。
觀點:煙草企業公益性廣告或非煙草產品的廣告費應允許扣除。
十七;餐飲企業點菜單納入稅務管理問題。
觀點:考慮征管能力問題,應暫不納入稅務管理。
十八;關于采取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旅游企業其應稅收入額如何確認的問題。
觀點:應以旅游企業總收入額扣除轉給其他旅游企業金額后的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是否可以適用于除房開企業之外的其他行業的問題。
觀點:其他行業應可以比照執行。遼寧已經允許,其他省市陸續跟進。
二十;關于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實際發生”、“發生”、“支付”、“實際支付”如何掌握問題。
觀點:何謂“實際發生”,何謂“實際支付”,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二十一、關于查增所得彌補虧損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對于稅務部門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未作說明,并且文件已經廢止。
天行健認為:總局應對此予以明確,本著有得納稅人的原則,規定:對于稅務部門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計征企業所得稅,不征收滯納金和罰款。廣州公司注冊
二十二、福利企業取得的流轉稅退稅應否并入應納稅所得征稅問題
觀點:稅務機關應明確福利企業取得的流轉稅退稅收入,視同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其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以此減少爭議。
職場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注32個問題
二十三、關于通訊費、通訊補貼稅前扣除問題
觀點:企業實報實銷的管理人員的通訊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在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內稅前扣除。
二十四、關于供暖補貼和采暖費稅前扣除問題
觀點:供暖費補貼在職工福利費列支,按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稅前扣除;職工報銷的采暖費在管理費列支,按當地規定標準稅前扣除。
二十五、關于交通費、交通補貼稅前扣除問題
觀點:企業報銷的交通費在管理費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稅前扣除
二十六、企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礦山維簡費稅前扣除問題
觀點:礦山企業按財政部等部門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礦山維簡費應允許稅前扣除,其實際發生支出時先沖減提取額,其帳面余額允許企業結轉下年。避免煤礦或其他礦山企業突發事故造成當期所得額大幅波動。
二十七、財企[2009]242號企業為職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實行貨幣改革的納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福利費管理,國稅函[2009]3號交通補貼計入福利費。
觀點: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為職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實行貨幣改革的納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福利費管理,與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不符。天津地稅已經部分執行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不是事實上,企業在稅收政策上執行財企[2009]242號不一定有利。廣州公司注冊
有天津開頭,各地可能會陸續出臺稅收定義的工資薪金和福利費執行財企[2009]242號的政策。國稅函[2009]3號將被支解和部分否定。
二十八、企業12月份已計提但未發放的工資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觀點:實際操作中,有的稅務機關對上年1月份的工資不調減,對本年12月份的工資也不進行調增處理。
也有稽查人員認為本年未支付就不能扣除。
支持種觀點
職場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注32個問題
二十九、加計扣除殘疾人工資中是否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部分?
觀點:加計扣除殘疾人工資中應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部分。
三十、因資金問題,企業本年已提取未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意見一:企業在帳薄憑證列支未繳納的稅款,如符合會計制度規定,應允許在列支的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意見二:企業在帳薄憑證列支未繳納的稅款,不允許在列支的當年進行稅前扣除。但允許在繳納的年度扣除。
天行健支持意見一。
三十一、單位電話是以個人名義辦的,發生的電話費是否能稅前扣除。廣州公司注冊
觀點:如發生的話費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真實合理,應允許稅前扣除。
三十二:企業支付賠償金、補償款,但未取得發票,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觀點:解決真實扣除和取得發票關系是困難的事,總局所得稅司只能對《企業所得稅法》解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基層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還要看征管司關于發票的規定,無發票而允許扣除,是存在執法風險的行為。這個問題困擾征納雙方很多年了,一般是由具體經辦人員決定是否扣除并承擔責任風險。期待各地對此進一步明確或出臺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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