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儀器校準儀器檢測收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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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通【隨機鏈接】校準檢測中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計量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考核合格授權認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校準認證機構.專注于【隨機鏈接】儀器外校,儀器計量,儀器檢測,【隨機鏈接】儀器設備校準,檢測設備校準,儀器檢定,儀器標定,量具校準,量具檢測,計量器具校準,計量內校員培訓,并且全國各地均可安排下廠校準,校準完后并出具符合ISO、UL、TUV、3C、CQC、CE及客戶驗廠審核等要求之校準證書/報告.世通校準公司是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簡稱CNAS)和國際實驗室互認組織(ILAC-MRA)授權,并通過ISO17025國際計量準則,CNAS認可代碼:L3170.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注冊資金500人民幣,計量校準實驗室面積5000余平方米,精密計量標準器件1000余套.在職人員一百余人,擁有以中青年骨干為主、老中青結合、年齡和資歷結構合理的技術人員隊伍,在崗員工中技術人員達70%,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超過85%.通過CNAS認可項目三百多項,涉及力學、長度、幾何量、衡器、光學、電磁學及無線電學、理化、熱工等項目.多年來,我們秉持“科學、公正、準確、”的理念和方針,朝行業和國際化的目標邁進與努力,并全力協助企業建立正確的量值溯源系統和管理體系,以提升企業的品質竟爭力,促進行業的發展,進而鞏固企業的永續經營。我們愿興與您攜手共進,并期許成為您值得信賴的工作伙伴!我司將以合理的價格.的服務,的檢測技術為廣大顧客服務. 歡迎您來電咨詢.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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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
技監局法發[1991]323號
各有關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局、物價局()、財政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計量工作得到了較快的發展。計量監督工作的加強和計量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加強計量收費監督管理,我們制定了全國統一的計量收費標準,現發給你們,并就計量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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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申請計量器具檢定,建立計量標準考核,計量認證,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樣機試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
計量測試和計量器具修理的收費標準,應按提供服務所需的實際支出,由省級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應對計量收費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計量收費,一律廢止。
二、各級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補充財政撥款的不足,計量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計量檢定機構可本著不盈利的原則收費,以收回部分檢定成本,財政有撥款的,在核定收費時應相應扣除。各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標準收費,正確使用資金。
授權承擔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也應按上述原則收費。
【標題】
三、本《通知》規定的計量檢定收費為高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物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本《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區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經濟特區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經省級技術監督、物價、財政部門同意后,可由經濟特區的技術監督、物價、財政部門自行制定。
對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計量檢定收費,按實際成本(即收費標準的二倍)收取。
四、計量檢定機構如利用被檢單位的設備、人員進行檢定時,應相應減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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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增計量器具檢定的收費標準,由省級技術監督部門比照類同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
六、計量收費抵減檢測成本后如有結余,應用于彌補國家撥付購置計量器具檢定測試手段(包括計量儀器、設備所需資金不足和國家撥付事業費的不足)。
在保障完善計量檢測手段的基礎上,財政部門可視收費數額的情況,商同級計量行政部門,將用于上述開支的多余部分,抵減財政部門事業費撥款。各項收費應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管理。
七、各級計量行政部門和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授權承擔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當地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標題】
八、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量收費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將收入的使用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決算,并抄送同級物價部門。
九、各級計量行政部門和所屬的講師檢定機構及授權承擔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對違反規定的,各級物價檢查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隨機圖片】
【標題】
廣東省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
一、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
二、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并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
【標題】
三、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沒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安排的周期計劃送檢的,檢定機構在檢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20%的檢定費。
四、已列入周期檢定計劃的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拖延當地計量行政部門規定的檢定期限,送檢單位有權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繳部分或全部檢定費。
【標題】
【隨機圖片】
(一)拖延1-15個工作日免繳30%的檢定費;
(二)拖延16-25個工作日免繳50%的檢定費;
(三)拖延25個工作日以上免繳全部檢定費;
(四)拖期70個工作日以上,按檢定收費標準的2倍賠償送檢單位;
(五)需要修理的計量器具,修理時間由雙方協商,不受檢定期限限制;
(六)檢定機構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檢定,經有關部門審查屬實,不受以上有關規定限制,但應及時通知送檢單位。
【標題】
五、送檢單位要求出具檢定規定以外的檢測數據,經檢定機構同意,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20%的檢定費。
六、檢定收費中包括檢定證書費。丟失檢定證書要求補發的,應書面提出申請并經原檢定機構核實后可予以補發。由于補發證書中的相關內容和數據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資料,核實、計算檢定數據,故要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標準為150元。
七、送檢單位應自收到檢定機構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檢定費,并領取計量器具。逾期不領取者每日按檢定收費標準的2%加收保管費;超過60日每日按檢定收費標準的4%加收保管費;超過6個月不領取者,按無主處理。
八、仲裁檢定收費按不超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校準和測試收費由檢定機構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雙方協商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