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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第三人起訴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債務性質認定
2011年4月,張某向發暈提起民事借貸訴訟,要求許某與翁某二人共同歸還許某向其所借款項10萬元,并出示了許某于2010年2月2日所出具的借條一張,其上言明:“今借到張某人民幣10萬元整用于生意周轉,日后歸還。”后經法院查明,許某與翁某于1994年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至今。
張某訴稱:自2010年許某以做生意周轉為由向其借款之時直至起訴期間,許某、翁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因此,裝在債務為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而翁某辯稱,自己雖與許某關系是夫妻,但張某同許某是情人關系,而其對許某向張某借款之事毫不知情,同時,許某長期不回家,未將任何錢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該借款與其無關,案件關鍵人許某未出庭應訴。
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與被告許某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許某借款時系被告翁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欠原告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且兩被告未提出證據證明許某與原告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為許某個人債務,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翁某共同承擔清楚責任并無不當。至于被告翁某稱原告與被告許某是情人關系,與本案無直接的關聯性。法院終判決:被告許某、翁某共同償還張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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