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和債權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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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五、權利的效力不同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效力;
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六、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所有物被轉讓時,原所有人喪失所有權,新所有人繼受所有權,只發生所有權的移轉。所有人死亡時,所有權依繼承法的規定發生移轉。只有標的物滅失或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別原因,才會導致所有權的消滅。
七、轉讓限制的不同
債權的轉讓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權的轉讓則一般沒有限制。債權的標的為債務人的行為,且多具有人身信賴的性質,因而各國法律對于債權的轉讓設有一些限制。例如依債權的性質不許轉讓者(如借貸、委任、雇用、租賃、提供特定勞務等)或者依當事人特約不許轉讓者,均不得讓與第三人。物權含有處分權,除法律規定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以外,所有人出賣其所有物,不須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八、權利保護的目的不同
物權保護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復權利人對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復原狀為原則,注重于采用物上請求權的方法,例如,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所有人可以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他人非法妨害所有權時,所有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他人有非法妨害所有權之虞時,所有人可以請求預防妨害。他人對所有人造成損害的,所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等。除了民法對于物權的保護,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對物權給予保護。
債權保護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違約金、采取補救措施、強制履行、損害賠償等補償損失的方法,而且對債權的保護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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