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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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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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那么債務人轉移財產有哪些應對措施?
債務人轉移財產有哪些應對措施?
一、債務人轉移財產有哪些行為: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收購他人財產。
二、應對措施:
1、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法通則第 61條規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于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價格轉讓或收購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三、債務人應在以下條件下行使撤銷權:
1、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從前述情形出現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長為5年。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
2、第三人知道債務人以不合理的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收購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讓債務人財產或者出售財產給債務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維護先前交易的穩定性,認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轉讓或者受讓財產的價格不合理,還參與交易行為,具有惡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對交易財產價格應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對轉讓價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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