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白云區公司變更,變更受理號預約,公司變更 |
面向地區 |
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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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區域 |
珠三角地區 |
廣州白云區公司變更的受理號預約公司變更需要的時間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冊窗口)。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工商行政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受理;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營業執照。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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