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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流程,注冊商標轉讓,辦理商標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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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相關單位辦理注冊商標的相關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權移轉的,應當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進行這項業務時需要同時進行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對持有者而言,這個過程中還有一個主體,就是購買者。對于他來說,購買商標比自己注冊有很多方面的優勢。
轉讓商標所需材料:
1、《轉讓商標/注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2、雙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3、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4、該注冊商標證書;
5、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6、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7、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完成后,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若原商標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于商品將屬于違法行為。
公證書不是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一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證明,并將該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其權。
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代理機構。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利害關系人對此存在異議,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此作出決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在取得權之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辦理商標移轉的,如果轉讓人不能蓋章,受讓人應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例如,企業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發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承,登記部門應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人的關系、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的現實狀態;因法院判決而發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上的被執行人名稱和接受該商標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的轉讓人名稱和受讓人名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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