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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企業在報紙上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企業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變更文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后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后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變更后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其他證明材料。(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變更登記應該提交給工商局的文件》)。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資料、資料、合法、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給《稅務登記變更表》;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并交回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審核,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理。對提交證件、資料不或登記變更表填寫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說明并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從資料接收到資料退回、證件發放,25日內完成。稅務部門信息輸出工作于核準稅務登記當月后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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