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對包裝的影響_ROHS_包裝要求
1. 產品范圍
不但有步驟地將第8 類產品( 醫療設備)和第9 類產品(監控設備)納入RoHS 的管控體系,而且計劃將未涵蓋在10 大類中的其它電子電氣產品作為第11 類產品納入管控。由此,RoHS 的覆蓋范圍將擴展至所有電子電氣產品。
2. 禁止的物質
將現行管控的六項物質及明確列為Part A 物質,物質種類及未變。但管控清單中增加7 類物質作為Part B物質(溴化阻燃劑、氯化阻燃劑、氯化增塑劑、PVC 、DEHP 、DBP 和BBP),計劃在新法規生效后42 個月后在8 大類產品中進行管控。另外,將7 種物質(砷化物、鈹及其化合物、、三氧化二鎳、BPA、除溴化阻燃劑外的其它溴化有機物、除氯化阻燃劑和氯化增塑劑外的其它氯化有機物)
列入Annex III,計劃在將來考慮,納入管控。
3. 豁免的有效期
規定的豁免有效期為4 年,以鼓勵工業界開發替代品。到期后如有必要,多再給予18 個月寬限期。
4. CE 的要求
再次重申將引入CE 標志的要求。違規產品召回歐盟加強市場監督不僅體現在法律文本的變化,還表現在具體案例中。近來,東莞兩家電子公司出口的數批貨物,就因為不符合歐盟RoHS 而被退運,兩家企業均損失慘重。據悉,退運貨物均為電源供應器,不合格項目包括“PBDE 超標”及“鉛超標”。值得注意的是,這幾批貨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國、日本、菲律賓,并非都是直接出口到歐盟地區,而且出口產品都是零配件。從表面看,這幾批貨物應該不受歐盟RoHS 指令的管束,但這是企業理解上的一個誤區。因為這幾批零配件,終都是要裝配成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產品,RoHS 指令要求其生產商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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