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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流程,注冊商標轉讓,辦理商標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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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不是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一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對法律法規比較熟悉,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托人和單位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該業務的審查可以正常進行。
轉讓情形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進行轉讓。
2、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購買本公司商標。
4、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
5、依法院判決。
注意事項
1、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證明,并將該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其權。
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代理機構。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利害關系人對此存在異議,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此作出決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在取得權之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商標持有人依法定程序,將其商標轉移給他人,并由受讓人享有該商標的權,基于此商標持有人與受讓人而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效力審查主要是審查合同是否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
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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