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新聞新樓盤買房時定金與訂金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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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對于現在的家庭來說是一筆大支出,那么我們在買房后簽訂《認購書》時是交“定金”還是“訂金”呢。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購房者確定買房后,會被要求先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但是殊不知“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但是意義卻有很大的不同。購房者在購房定要注意《認購書》中簽訂的付款項的性質是“定金”還是“訂金”。
一、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與“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簡單來說,“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形式;而“訂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定金:《合同法》規定,可以將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蕪湖華律網了解,定金在法律上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1、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2、定金實際完成了交付;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來說,訂金可以退,而定金則不可退。定金支付后,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協議為準。
二、定金在什么情況下會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購房客戶在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情況下交納了“定金”,那么向開發商要求無條件退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相反如果開發商出售的房子符合相關出售條件,如不愿購房,則“定金”將不能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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