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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流程,注冊商標轉讓,辦理商標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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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轉讓流程
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后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受理后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商標局在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往往要給申請人發出各種文件,如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內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復。這些文件一般通過郵局郵寄,鑒于中國部分地區的郵遞通道不是很暢通,加之有些申請人地址發生變動,商標局發出的文件申請人收不到的現象屢有發生,所以,若是自己去辦理可能會影響商標轉讓的進程。
商標代理組織中的商標代理人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注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
注意事項
1、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證明,并將該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其權。
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代理機構。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利害關系人對此存在異議,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此作出決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在取得權之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如果申請轉讓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商標由一個人所有轉讓為多個人共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當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若由多個人共有轉讓為一個人所有的,名稱和地址同樣填原代表人的,并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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