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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半年接通常受的審計,具體可分為兩類:工商審計和稅務審計。當然,企業在其他的時間段隨時有可能接受其他類型的審計,這些專項審計對于具體某家公司來說,發生的頻率并不高,不在本文的討論范疇之內。由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企業在6月30日之前進行年度報告公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在每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因此上述兩項審計通常發生在上半年。
在現實中,這兩項業務通常都由事務所承攬,而且兩項業務的承做時間也比較接近,很多時候容易被混為一談。其實,前者屬于“鑒證服務”;后者本質上屬于“咨詢服務”,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于審計。
審查納稅人是否按稅法規定納稅、減稅和免稅,有無偷稅、漏稅行為,納稅的依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弄虛作假、截留稅款現象,國家稅務法規和納稅紀律的執行情況。一般都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的事后審計。
依據當年頒布的稅收政策,分析稅收增、短收因素來確定稅務審計延伸對象。在審計中,依據近年來新頒布的一些稅收政策進行歸納、挑選,針對在執行中不到位的部門單位進行延伸審計審查。主要審計稅務部門對國家新頒布的稅收政策的具體落實情況,有無政策不到位或稅收征管環節中存在漏征稅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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