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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展:續展商標不會被提出無效公告。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相關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這對企業而言,無異于是一種保護。
重申:可能在申請審查環節、異議環節、無效宣告環節將存在多方面的可能性,會造成重新申請失敗,也會流失商標的使用權,這對于企業無疑是一個很重大的打擊與難關,商標得不到使用權,將會流失多年積累下來的市場和度。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續展時,根據續展申請人的不同,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會根據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送續展證明給申請人,若為直接辦理則發送至申請人地址,若為代理組織辦理則發送至代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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