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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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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
序號 功效宣稱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 消費者
使用測試 實驗室試驗 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
1 祛斑美白① √
2 防曬 √
3 防脫發 √
4 祛痘 √
5 滋養② √
6 修護② √
7 抗皺 * * * △
8 緊致 * * * △
9 舒緩 * * * △
10 控油 * * * △
11 去角質 * * * △
12 防斷發 * * * △
13 去屑 * * * △
14 保濕 * * * *
15 護發 * * * *
16 特定宣稱(宣稱適用敏感皮膚、無淚配方) * *
17 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 * * *
18 宣稱溫和(無刺激) * * * △
19 宣稱量化指標的
(時間、統計數據等) * * * △
20 宣稱新功效 根據具體功效宣稱選擇合適的評價依據。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術語等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
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號。
產品中文名稱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標注,且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或者其他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應當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證書編號,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