飾品及兒童產品REACH總鉛要求
服務項目 |
CE認證,CCC認證,CQC認證,FCC認證 |
面向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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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類型 |
CE認證 |
行業 |
強制性產品認證 |
歐盟于2015年4月23日發布了歐盟REACH法規的修訂法規 (EU) No 628/2015,針對REACH附件17第63項總鉛要求進行修訂, 增加兒童產品總鉛要求,該修訂指令將于2016年6月1日開始生效。
歐盟于2015年4月23日發布了歐盟REACH法規的修訂法規 (EU) No 628/2015,針對REACH附件17第63項總鉛要求進行修訂, 增加兒童產品總鉛要求,該修訂指令將于2016年6月1日開始生效。
EACH附件17第63項要求如下: 1、若珠寶產品的任何單個部件的鉛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則不得投放市場或者在市場使用。 2、為公眾供應的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使用中可放入到兒童口中,鉛含量(以鉛計)大于等于0.05%的,不得在投放市場。該不適用于:能證明該產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觸部件,不管是否帶涂層,其鉛的釋放量低于0.05 μg/cm2 per hour(或0.05 μg/g/h);另外要求帶涂層的物品,至少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兩年內其鉛的釋放量不得超過以上,
“珠寶產品”:包括了珠寶和仿真飾品以及頭飾,包括:手鐲、項鏈和戒指;穿刺飾品;腕表和腕帶;胸針和袖扣。
“任何單個部件”:應包括珠寶的組成的材料,以及珠寶產品的任何單個部分
“可接觸部件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產品某一維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離部件或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豁免:
理事會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類)中定義的水晶玻璃;
非合成或再生的貴重寶石和裝飾性寶石(CN碼7103,歸于條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鉛或鉛化合物或者經含有此類物質的混合物處理;
琺瑯,被定義為至少在500℃的溫度下礦物融化、玻璃化或燒結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包括掛鎖在內的鑰匙和鎖;
樂器;
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黃銅組成,其黃銅部件的鉛濃度(以鉛計)不得超過0.5%(質量分數);
書寫工具的;
宗教產品;
便攜式鋅-碳化學電池以及紐扣電池;
以下范圍內的物品:
(i) Directive 94/62/EC 歐盟包裝指令
(ii)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iii) Directive 2009/48/EC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iv) Directive 2011/65/EU 歐盟RoH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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