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務丨擔保的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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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關于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
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但由于這種債權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擔保的對象。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范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之范圍的基本原則。
擔保的責任范圍如何劃分的?
企業法務-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
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
在合同中,如無具體的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應以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于主債權的負擔,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范圍之內。
部分擔保責任范圍,則是由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我國人所承擔的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范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擔保責任。只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擔保責任。所以,《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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