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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股權價值評估有哪些方法
1、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3、現行市價法,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4、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股權的含義:股權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伙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股權價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股東權益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意見、撰寫報告書的行為和過程。
股權價值評估是將一個企業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其擁有或占有的全部資產狀況和整體獲利能力,充分考慮影響企業獲利能力的各種因素,結合企業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及行業背景,對企業整體公允市場價值進行的綜合性評估。
股權評估的重要性:
1、摸清家底,維護企業資產的完整。
2、為經營者提供戰略、管理、決策依據。
3、資本運營、增資擴股的需要。
4、股權交易的需要。
5、激勵投資者信心。
6、銷售渠道的拓展、擴張和完善。
7、股權質yarong資。
8、經濟談判的需要。
9、提高企業影響力,展示企業發展實力。
影響股權價值的主要因素:宏觀環境、行業前景、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資產規模、負債水平、技術因素、產業因素、控股權因素、流動性折扣因素、特殊因素等。
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的一般程序
1.內部決策
(1)一般規定
① 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② 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32號令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③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2)特殊情形
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擬定轉讓方案
擬定轉讓方案系根據32號令第10條規定所作的解讀,結合以往的實務操作,轉讓方應當針對國有產權轉讓事宜擬定轉讓方案(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轉讓行為合法合規性論證、轉讓收益的分配方案和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等),并報送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3.提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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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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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4.清產核資、審計和資產評估
32號令未對國有產權轉讓的清產核資作出規定,相關企業在實踐中可依照32號令,適當簡化程序,提高國有產權轉讓效率。但是,我國歷來重視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32號令出臺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更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為規避風險,筆者建議企業在實踐中仍然進行清產核資、全面審計及資產評估等所有相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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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此處系已經廢止的“3號令”規定)
(2)審計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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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產評估
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32號令將3號令要求的強制資產評估修改為法規有要求的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