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
關鍵詞 |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代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代辦 |
面向地區 |
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注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本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認定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認證資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