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工商變更 |
面向地區 |
稅務變更所需材料:1、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新法人身份證明;2、稅務變更申請表;3、本年度全套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及稅務局要求提供的材料;4、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銀行開戶變更所需材料:1、營業執照正副本;2、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3、委托授權書;4、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會決議。
變更經營范圍所需材料: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書;3、公章;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5、股東會決定或決議;6、公司登記申請書。
變更文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后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后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變更后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其他證明材料。(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變更登記應該提交給工商局的文件》)。
登記地點
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
登記期限及申報辦理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4、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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