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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工作是企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財稅安全對于企業實現有序經營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而,很多企業都會按時進行,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正式報告。
一般而言,稅務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的納稅行為和納稅事項進行評估,并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那么,在現實生活中,稅務審計報告的使用者則多為國家和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相應的信息使用者。
審計人員在出具稅務審計報告時,應注意查看其格式、結構和內容等是否規范、完整。這是因為,稅務審計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形象、審計報告質量和審計結果的執行等問題。所以,相關責任人一定要對其問題引起足夠重視。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在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對象主要分為行查賬征收的企業以及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
并不是每個企業都需要做稅審的,通常是收入較高達到稅務規定的金額或者虧損達到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需要稅審。不過主要還是要看稅務局的要求。 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每個企業都做的,稅務局要求在每年5月31日前做完。
每年上半年,很多公司的財務部門會迎來一批客人。他們經常加班熬夜,向企業財務人員要很多的資料,詢問很多的問題,出具一份報告,收取一筆報酬,然后再匆匆地趕往下一家。這些人,通常自黑為 “審計狗”,他們所做的工作,就是“審計”。但同時,也有一些公司,好像從來就不需要審計,完全不需要與審計師打交道。
企業上半年接通常受的審計,具體可分為兩類:工商審計和稅務審計。當然,企業在其他的時間段隨時有可能接受其他類型的審計,這些專項審計對于具體某家公司來說,發生的頻率并不高,不在本文的討論范疇之內。由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企業在6月30日之前進行年度報告公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在每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因此上述兩項審計通常發生在上半年。
在現實中,這兩項業務通常都由事務所承攬,而且兩項業務的承做時間也比較接近,很多時候容易被混為一談。其實,前者屬于“鑒證服務”;后者本質上屬于“咨詢服務”,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于審計。
審查納稅人是否按稅法規定納稅、減稅和免稅,有無偷稅、漏稅行為,納稅的依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弄虛作假、截留稅款現象,國家稅務法規和納稅紀律的執行情況。一般都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的事后審計。
在企業面臨稅務稽查、并購交易、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等問題時,以下問題會引起管理層的關注:以往的稅務處理方式有無錯誤?是否合法?有沒有稅務風險?如何規避以往錯誤稅務處理事項造成的風險等等。
如果企業正面臨此類問題,我們可以對企業以往的稅務賬項處理情況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計,查錯防漏,并提出補救方案,避免客戶被處以稅務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主要查明稅務機關稅收計劃任務是否完成,完成的稅額是否真實,有無征過頭稅的情況,有無為了完成當年稅收計劃,而把應在本年征收的稅款推遲到下年征收入庫情況。征收解繳是否及時,該收的稅款是否及時、足額征收入庫。有無該收未收,或壓票不繳的情況;有無隱瞞截留、挪用、貪污稅款等行為。本章就稅收減免審計、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及稅收報表審計、稅收退庫審計和稅收征收管理審計等主要內容分別介紹。
要查明征稅與納稅中的問題,不僅用審計檢查方法還要用審計分析方法,問題越復雜,審計分析方法應用得越多。尤其是對已查出的問題,還應選用恰當的分析方法,逐一分析、查明具體原因。對復雜的問題,應分析各種原因對問題形成的影響程度,抓住主要矛盾,重要原因;然后,針對具體原因,找出具體解決辦法,形成審計意見和建議。在實際工作中,對問題分析得越具體,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就越切實可行;越是切實可行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越能提高審計效果。因此,正確運用審計分析方法,是提高稅務審計效果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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