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風險,福州勞務派遣,福州社保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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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風險,福州勞務派遣,福州社保代理服務
勞務派遣的內涵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本質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
勞務派遣的用工風險及風險防范
一、逆向派遣
實際用工中存在這樣一種派遣形式,即“逆向派遣”,這類派遣是把原屬本單位的勞動者變成派遣工,實行派遣用工前后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內容均無變化。具體有以下特征:1.勞動者原與實際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實際用工單位通過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方式,將原屬本單位的職工變成派遣員工;2.實際用工單位基于勞動者對該單位的依附性和從屬性,要求勞動者與其選定的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派遣公司根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3.勞動者成為派遣員工之后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均無變化;4.實際用工單位往往通過將勞動者轉變為派遣員工,以此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同工同酬等義務。
二、勞務派遣中的風險防范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目的是減少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但使用不當反而可能會增加用工成本及用工風險,故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單位應在實際操作中注意以下幾點:
1.嚴格審查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與派遣公司簽訂合法、詳細的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嚴格控制的工作崗位及數量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4.如對原屬本單位的勞動者實行勞務派遣,好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再讓其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免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
5.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存在有必要性,但無論是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均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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