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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區 |
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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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區域 |
珠三角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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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企業有生產和銷售自產(零售、批發)藥品兩種業務,已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是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像我企業既有生產又兼營批發、零售業務,是否可適用3%的簡易征收辦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條規定,屬于增值稅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由此可以看出,財稅〔2009〕9號文件適用于生產生物制品的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文件適用于批發、零售生物制品的業務。而區分生產和批發、零售應以該貨物是自產的,還是外購的來區別。因此,上述企業銷售自產的生物制藥品應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定,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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