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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流程,注冊商標轉讓,辦理商標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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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常見原因
商標轉讓相較于新商標的注冊自然是省時省力得多,不過也不是一定會成功,也有一些商標轉讓被中途中止的情況。商標轉讓不成功的原因有:
公司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報,若不補填年報,商標轉讓不會成功。
自然人商標轉讓,需要簽字,若字跡有變化,無法自證,商標轉讓不會成功。
商標被別人提出異議,若不自證,無法成功。
手里還有與轉讓商標類似的商標,若沒有一并轉讓,無法成功。
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證明,并將該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其權。
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所有書件都寄發(fā)給該代理機構。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jīng)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qū)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xù)。
如果申請轉讓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商標由一個人所有轉讓為多個人共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當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若由多個人共有轉讓為一個人所有的,名稱和地址同樣填原代表人的,并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jīng)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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