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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
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違約責任注意事項:
①沒有明確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各種情形,因此無法適用違約責任條款。
②在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違約形式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使得違約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將解除合同誤解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或者錯誤地認為只要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
④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造成的損失”。”
12、爭議解決條款,一般約定先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①、若采用訴訟方式解決,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場考慮都盡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若采用仲裁途徑解決,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場考慮都盡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
13、法律適用條款,對于雙方處于不同國家的情況,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場考慮都盡量約定適用本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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