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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財務軟件需要到財政局備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記賬單位沒有采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來替代手工記賬。 會計資料交接麻煩、不夠規范。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發現遺失或毀損時無法查找。 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上門服務,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咨詢業務
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范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托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注冊年檢、財稅咨詢等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范,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主營行業:公司變更 |
公司主營:杭州代辦企業注冊,杭州臨平代理記賬,杭州代辦公司異常解除--> |
主營地區:杭州市臨平區東湖街道超峰西路6號煊赫大廈4幢610室 |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注冊資金:人民幣88800萬 |
公司成立時間:2016-12-28 |
員工人數:小于50 |
經營模式:服務型 |
最近年檢時間:2019年 |
登記機關: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經營范圍:服務:企業管理咨詢、代理記賬、企業登記代理,稅務代理、商標代理、計算機技術服務;計算機軟硬件的設計、技術開發、技術咨詢;電子商務的技術開發與成果轉讓;國內廣告的設計與制作;銷售(含網上銷售):日用品、辦公用品、電子產品(除電子出版物)、服飾、鞋帽。(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公司郵編:3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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