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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半年接通常受的審計,具體可分為兩類:工商審計和稅務審計。當然,企業在其他的時間段隨時有可能接受其他類型的審計,這些專項審計對于具體某家公司來說,發生的頻率并不高,不在本文的討論范疇之內。由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企業在6月30日之前進行年度報告公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在每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因此上述兩項審計通常發生在上半年。
在現實中,這兩項業務通常都由事務所承攬,而且兩項業務的承做時間也比較接近,很多時候容易被混為一談。其實,前者屬于“鑒證服務”;后者本質上屬于“咨詢服務”,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于審計。
主要是對納稅登記程序審查、登記范圍的審查和違章處理的審查。登記程序的審查,主要是查明稅務登記手續是否合規、。登記范圍的審查,主要是查明納稅登記制度規定的納稅人是否都已辦理稅務登記,有無漏例、漏登等情況。違章處理審查,主要是查明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是否及時查明并依法處理。
為了如實反映征稅和納稅情況,征稅和納稅單位均應設有各種憑證、賬簿和報表。開展稅務審計時,應采用審閱、核對、詳查或抽查等方法,對會計資料進行審查。借以查明征稅或納稅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合理,以及存在的具體問題,對已查實的問題應及時取證。并對已取得的證據,進行鑒證和綜合,使之逐步形成證據體系。只有取得了充分有效的證據,才能查明和證實問題。因此,正確運用審計檢查方法,是在稅務審計中查明和證實問題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