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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商標續展費用,注冊商標續展,商標到期續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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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有效期的制度。
商標有效期是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使用的期限也從屆滿之日是加算十年,如果屆滿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準續展之后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
很多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殊不知,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注冊證書申請續展后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就可以延長商標權10年。 而商標重新申請一樣的,等同于新申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享有申請續展注冊,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四項職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有關的情況;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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