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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公司稅務審計,稅務審計報告,稅務審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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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稅務審計?
稅務審計亦稱"稅收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和納稅人應繳稅款依法進行的審核、稽查。是根據審計的不同目的需求,依據稅務法律、法例、法規,以及相關的準則、規范、慣例,結合商業的常規、操作程序,對經濟活動的業務軌跡、依據、文件、資料和信息進行審核、分析和判斷,必要時的實物查證,從而形成的審計意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果的鑒證報告,提供予相關方面作為稅務鑒定的依據和參考。
通過審計監督可以發現哪些有利于生產的發展,哪些不利于生產的發展,不利于生產發展的癥結是什么,從而提出建議幫助改進,促進生產的發展,盡快地提高經濟效益。通過審計分析,從個性中能夠發現帶有共性的問題,從而能夠及時提供信息,有利于推動加強宏觀管理。
通過稅收審計,能夠驗證運用稅收法規的經濟效果,從中發現不利于生產力發展的因素,提出解決意見,能夠有效地推動建立健全稅收法規,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在整個國民經濟當中,審計監督是個不可缺少的環節,實行稅收審計,是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通常情況下,稅務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主要有以下三類:
1、各級稅務機關
2、國家審計機關
3、信息使用者
事實上,報告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級稅務機關,其根據相應的審計報告,對違規企業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如對納稅人的相關處罰決定等。另外,這也是反映相應公職人員的工作質量和防范風險的一個重要的書面證據,同時也是其對工作質量進行考核的參考依據。
一般來說,稅務機關是國家審計機關監督的對象之一,依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依照現行稅收法規、政策、制度,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計劃、各項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
企業上半年接通常受的審計,具體可分為兩類:工商審計和稅務審計。當然,企業在其他的時間段隨時有可能接受其他類型的審計,這些專項審計對于具體某家公司來說,發生的頻率并不高,不在本文的討論范疇之內。由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企業在6月30日之前進行年度報告公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在每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因此上述兩項審計通常發生在上半年。
在現實中,這兩項業務通常都由事務所承攬,而且兩項業務的承做時間也比較接近,很多時候容易被混為一談。其實,前者屬于“鑒證服務”;后者本質上屬于“咨詢服務”,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于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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