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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流程,注冊商標轉讓,辦理商標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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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對法律法規比較熟悉,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托人和單位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該業務的審查可以正常進行。
轉讓情形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進行轉讓。
2、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購買本公司商標。
4、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
5、依法院判決。
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證明,并將該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其權。
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代理機構。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如果申請轉讓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商標由一個人所有轉讓為多個人共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當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若由多個人共有轉讓為一個人所有的,名稱和地址同樣填原代表人的,并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